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02民初5083号
原告:南平市馨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朱熹路39号江南花园4#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花霞,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龚润红,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南平市馨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润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南平市馨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平市馨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龚润红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行使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平市馨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平市馨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詹婉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包永生
书记员张莲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