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10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立民,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旭升街16号。
法定代表人高秀鹏,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高立民因诉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终18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高立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阎 巍
审判员 李智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骆芳菲
书记员余艺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