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104行初29号之一
原告陈立桑,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诉讼代理人陈华、黄丝琪(实习),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雄,局长。
诉讼代理人钱亮,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芒果传媒(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华榕广场第十层。
法定代表人叶雁汉。
原告陈立桑诉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立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立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立桑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红
人民陪审员 陈艳云
人民陪审员 林丽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