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1091行初1号
起诉人:伊世阳,男,回族,1949年5月21日生,住。
2019年12月25日,本院收到伊世阳的“行政侵权赔偿申请书”,要求廊坊市运管处赔偿其财产损失326.5万元。
本院认为,起诉人单就行政赔偿提起诉讼,应该先向行政机关提出,并递交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伊世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