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0322行审63号
申请执行人富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北湖南路355号。
负责人谭利,局长。
被执行人四川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
法定代表人王鸿。
本院在富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四川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行政非诉审查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富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申请。
审判长 林 伟
审判员 张 婧
审判员 曾 毅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雷峻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