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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盛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日期:2021年02月06日 16:36 来源: 作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沪0115行初1067号
原告上海盛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伟。
委托代理人沈志兴,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钰,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雅萍。
委托代理人李小娟,女。
委托代理人栾国庆,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风,女,1989年4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
原告上海盛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盛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盛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忠耘
审 判 员  邹加沅
人民陪审员  黄凤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唐晓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