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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向本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日期:2021年02月06日 16:38 来源: 作者: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0105行审363号
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群办路6号。
负责人王延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奇、池魁,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
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向本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已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罚款缴纳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非诉执行申请,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撤回非诉执行申请。
审判员  孙康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