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1002行初140号
原告冯付妮,女,195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告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襄城县烟城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海军亭,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明杰,河南昌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中央,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茨沟乡曙光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付妮诉被告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刘中央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冯付妮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冯付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付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付妮负担。
审 判 长 刘武子
人民陪审员 刘会霞
人民陪审员 尹秀甫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