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106行初248号
原告陈巧科,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杭州市西湖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莲花商务中心A座11楼。
法定代表人赵梨萍,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亮,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巧科诉被告杭州市西湖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巧科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巧科负担。
审 判 长 王呈虹
人民陪审员 张烨芳
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