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0114行初50号之一
本院2021年4月23日对原告济南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市章丘区自然资源局、第三人山东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作出的(2021)鲁0114行初50号行政裁定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行政裁定书第三页第十九行“第三人办理了涉案房产的不动产记证”,现更正为“第三人办理了涉案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第四页第四行“驳回原告济南鹏盛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现更正为“驳回原告济南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巩传江
人民陪审员 宁述民
人民陪审员 王国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陈 霞
书 记 员 于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