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0114行初51号
原告王永进,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济南市章丘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铁道北路1263号。
法定代表人李发浩,男,主任。
分管负责人孟祥胜,男,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浩,男。
委托代理人范仲新,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进诉被告济南市章丘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永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王永进负担。
审 判 长 巩传江
人民陪审员 李经波
人民陪审员 胡纪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陈 霞
书 记 员 于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