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181行初247号
原告魏传珍,男,194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代理人张述斌,山东奥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筱贺,山东奥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汇泉路1号。
负责人夏方俊,男,主任。
分管负责人李婵,女,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臧永春,男。
委托代理人周晓光,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传珍诉被告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理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魏传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魏传珍负担。
审 判 长 巩传江
人民陪审员 胡纪芹
人民陪审员 杨士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陈 霞
书 记 员 于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