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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东宁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志义非诉行政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日期:2022年02月07日 07:35 来源: 作者: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黑1086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东宁市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10247418099077,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南山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贾海昌,男,该局局长。
行政负责人**,男,东宁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传彬,男,1990年1月2日出生,东宁市自然资源局科员,住牡丹江市西安区海浪路海浪小区3栋6单元803室。
被执行人张志义,1962年5月10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绥芬河镇8委9组。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东宁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志义非诉行政审查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宁市自然资源局以待张志义与王宗文案件审结后,再依据相关结果申请执行为由,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东宁市自然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审查申请。
审 判 长  李 欣
人民陪审员  冯伟丽
人民陪审员  王秀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相世峰
书 记 员  秦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