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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涛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日期:2022年02月07日 07:52 来源: 作者:

北京金融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京74行终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冯涛,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欢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韩沂,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主席。
上诉人冯涛因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行初4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涛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冯涛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 炜
审 判 员  向绪武
审 判 员  杨晓琼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娜
书 记 员  马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