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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某与单县某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日期:2022年02月07日 08:05 来源: 作者: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1722行初221号
原告季某某。
被告单县某某局。
原告季某某诉被告单县某某局行政协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指定原告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于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手续。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季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牛延进
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饶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