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7101行初131号
原告徐梅香,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华,男,山东顺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八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翟立波,区长。
原告徐梅香与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征收房屋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2021)鲁行辖1号行政裁定书,将本案指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刘树学
审判员 宋新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信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