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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通化市人民政府、通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日期:2022年02月07日 08:33 来源: 作者:

通化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吉7103行初95号
原告王某,男,194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通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李平,市长。
被告通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法定代表人耿春峰,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通化市人民政府、通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徐曌天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孟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