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1)最高法刑申150号
王二福、董梦云:
你们因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不服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4)石高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石刑终字第4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10)石刑再终字第000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刑监字第129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