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783执6429号
申请执行人吴龙寿,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吴洪贵,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吴龙寿与被执行人吴洪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3民初4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龙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2月3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83执642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益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 戚婷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