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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立民、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行政裁定书

日期:2021年03月16日 11:5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再1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立民,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旭升街16号。
法定代表人高秀鹏,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秋生,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高立民因诉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终18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高立民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高立民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高立民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智明
审判员  阎 巍
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骆芳菲
书记员余艺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