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3)京刑申25号
刘政清:
你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申诉一案,对本院(2018)京刑终148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8)京刑终148号刑事裁定认定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据充分,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认定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你的定罪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你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